按年配资平台官方 一块方便面引发校园冲突,长春六年级学生手掌骨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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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相遇)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结果引发关注:打人学生承担60%主要责任,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40%次要责任。
01 案情回顾:一块方便面引发的冲突
高某与赵某均为长春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
某日午休期间,高某向同学齐某索要一块方便面,而这块方便面实为赵某赠予齐某。赵某见状欲将方便面夺回,高某随即把面扔掉,两人因此产生矛盾。
当高某从教室外返回,准备进入教室时,赵某加以阻拦,双方发生争执。赵某动手殴打高某,将其压在桌上掰手指,并挥拳击打面部,随后两人相互厮打。
值得注意的是,冲突发生时,教室内及走廊均无老师在场。直到班级同学及时向老师报告,校方才介入处理并通知双方家长。
高某当日因手掌骨折前往医院就诊,治疗期间累计花费医疗费13106.61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赵某、其监护人以及所在学校诉至法院。
02 争议焦点:谁该为这场冲突负责?
庭审中,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
冲突起因在于高某,且双方属于互殴,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标准于法无据
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高某方则认为,赵某是主动施暴方,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03 法院判决:打人学生担主责,学校担次责
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审理后,从三个层面作出认定:
关于赵某的责任
赵某已年满12周岁,具备一定行为认知能力,应当预见“拳头击打”“掰手指”等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仍实施侵权行为导致高某骨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学校的责任
事故发生在午休期间的教室,临近毕业的青少年更需加强安全教育管理。但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未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冲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高某的责任
赵某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在冲突中存在过错,且通过老师向双方提供的冲突过程描述看,高某对侵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责任比例划分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确定:
赵某承担60%责任
学校承担40%责任
因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04 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法院对高某的合理损失逐项核定:
最终判决:
赵某监护人赔偿:16979.77元(60%)
学校赔偿:11319.84元(40%)
05 法官提醒:校园安全需要家校共同努力
本案主审法官特别提醒:
对家长而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和安全教育,引导孩子理性处理纠纷,而非用拳头解决问题。
对学校而言: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管理负有法定职责。尤其在午休、课间等非教学时段,应强化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化解学生矛盾,避免小冲突升级为伤害事件。
对孩子而言:一块方便面的价值微不足道,但冲动行为可能带来身体伤害、法律责任和长久的心理影响。遇到矛盾时,寻求老师帮助、冷静沟通,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案例来源: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按年配资平台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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